阜阳公布典型案例!与你我息息相关!

时间: 2024-07-01 11:17:21 |   作者: 唇部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

  2021年11月22日,根据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查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组织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饼干40件,至案发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2年4月13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阜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2箱

  包装箱上未随附“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追溯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从上海五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泰国香虾40 箱(原产国:泰国),购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时未依规定进行仔细的检测、消毒和信息录入。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8箱,货值金额28000元。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2022年3月31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

  作出没收泰国香虾(冷冻南美白对虾)2箱、罚款 2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30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颍东区某医院使用的电梯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中4台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4台电梯下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12月,2021年12月17日,经阜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合格,2021年12月23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至案发,颍东区某医院仍然在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7日,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

  2021年9月28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的某化肥经营部

  经查,当事人经销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3吨,货值9750元,违法来得到的3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2022年2月15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

  案例5.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和县某卤制品店涉嫌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6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太和县某卤制品店的加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禁止添加的“亚硝酸钠”和属于超范围添加的“胭脂红色”“日落红色”添加剂;经对当事人加工的

  卤制品抽样检测,其加工制作的“卤猪肉”产品检出“胭脂红”及“亚硝酸钠”。

  当事人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的步骤中,违法添加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的亚硝酸盐,超范围添加“胭脂红色”和“日落红色”等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太和县公安局,太和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侦办。

  案例6.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经查,2021年8月到9月当事人以5000元/吨的价格从外地购进上述柴油3吨,未索要进货票据,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0815.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2年4月7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

  案例7.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泉县老集镇某购物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1月17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临泉县老集镇的某购物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

  查获正在销售的涉嫌假冒某知名品牌系列,货值金额21500元。经认定,29箱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2月28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